“吹牛”软件侵权“微信红包”!被判赔90万

“吹牛”软件侵权“微信红包”!被判赔90万

今年年初,腾讯公司将“吹牛”软件运营开发公司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腾讯诉称,聊天应用软件“吹牛”中所用红包和表情的界面抄袭“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涉嫌侵犯了微信红包、微信表情的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此外,在“吹牛”软件中,擅自使用了与“微信”应用相似的装潢,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青曙网络公司的行为涉嫌直接盗取了原告设计和营销的成果,涉嫌攀附原告竞争优势、搭便车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这也是国内首例涉及“微信红包”著作权纠纷案件。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腾讯获赔90万元。

【“微信红包”案】

法院认为:

“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决赔偿原告合理开支9万余元。

大家可能不知道,腾讯公司早在2017年3月就对“微信红包2017新春版”进行了作品登记,著作权人为腾讯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微信红包发送页”“微信红包开启页”未点开页(中间为“開”字样)及“微信红包查看详情页”。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微信表情”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 涉案表情包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是否对涉案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权,

2. 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第一点,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涉案微信表情经著作权登记,作者为腾讯科技公司。

针对第二点,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就上述案件来看,侵犯著作权一般会考量两个要素:

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维权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使用者是否接触过作品。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维权作品发表后,就算接触。因此实际上可以理解为,谁先创作完成的,谁就抢占较为有利的地位。在此,小七也想提醒大家,对自己的作品要有维权意识,作品完成后保留好底稿,如有需要,尽快完成版权申请及注册。小七可以为您提供相应服务哦~

相关推荐

小米电视dlna功能在哪里 365天免费观看完整版电影

小米电视dlna功能在哪里

跑完步隔多久才能洗澡? 365体育旗下

跑完步隔多久才能洗澡?

英文歌曲 365天免费观看完整版电影

英文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