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0062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3日 |
定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告 |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告》(榆政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乡人民政府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政策,明确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工作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及人员、装备、经费保障,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联合执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全面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为群众安全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牵头负责协调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推动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整治违规违法行为,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三、安监、交通、教育、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单位、企业的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治理道路、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协同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形成各司其职、协同共治的工作合力。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治理活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标准,以坚决的态度、严格的执法、精细的管理,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统一行动等机制,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推进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隐患“清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实现重点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坚决杜绝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视其情节依法予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务车辆和军警车辆,应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七、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执法人员指挥管理,抵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和三轮车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文明参与交通。 八、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912-4219019;县公安交警部门举报电话:0912-2442898;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912-236227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定边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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